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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新技术转让等可减免税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库晓洁 2011年06月08日 08:35:50 打印

  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从政策支持、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等方面,拿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

  优惠政策支持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科技部门和省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按照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的内容。

  人才引进支持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搭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平台,鼓励和吸引境外、省外高新技术人才到我省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对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七十用于一次性奖励。

  发展资金支持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

  《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担保、保险、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鼓励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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