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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凤凰网财经 编辑:耿盼果 2011年03月15日 08:57:56 打印

  证券代码:600121证券简称:郑州煤电编号:临 2011-001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上午在郑州市中原西路 188 号公司本部 19 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杜工会先生召集并主持。独立董事张铁岗先生、

  王永康先生和董事严瑞先生因公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分别委托独

  立董事袁世鹰先生、独立董事李悦先生和董事王书伟先生出席并

  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应到董事 12 人,实到董事 9 人,代表 12

  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1

  119,464,214.68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10%提取法定公积

  金 11,946,421.47 元 之 后 , 本 年 度 剩 余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107,517,793.21 元,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 729,985,339.45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837,503,132.66 元。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决定公司 2010 年度

  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

  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所

  需。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生产经

  营实际,该交易行为对公司是必要的,且没有损害股东、公司和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

  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了表决,由 7 名非关联

  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审计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年

  度酬金为 65 万元人民币(其中:半年度报告审计费 15 万元,年

  2

  报审计费 5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郑州世纪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持煤

  电长城股权的议案。

  煤电长城由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

  郑州世纪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长城),河南金苑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置业),郑州正商商贸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7 月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经 2008 年 9 月和

  2009 年 3 月两次股权变更后,目前煤电长城的股权结构为,郑州

  煤电持有 51%的股权,世纪长城持有 36%的股权,金苑置业持有

  13%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 3000 万元。

  截止 2011 年 2 月 28 日,煤电长城未分配利润 45 万元,所

  有者权益 4222 万元(折算每股净资产额为 1.41)。因煤电长城

  正处于项目开发的关键时期,经协商,本次公司按出让方原始出

  资即 1 元/股受让世纪长城持有煤电长城股本总额 36%的股权,

  合计金额 1080 万元人民币。

  受让完成后,煤电长城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本公司占 87%、

  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占 13%。

  3

  根据公司章程第 40 条规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投资

  等事项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规定,本次受让股权事宜在董事会决

  策权限范围之内。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许伟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一、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有关会议事项详见公告:临 2011-003);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4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在郑州市中原西路 188 号公司本部 19 楼会议室召开。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精神,

  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金额总计 7.3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共发

  生担保事项 3 次,分别经四届二十八次、五届二次、五届三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告。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有效防范风险。

  报告期内,3 次担保均有第三方为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独立董

  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最大限度降低了公司因提供

  担保的或有风险,有效防范了因对外担保而可能产生的或有债务

  风险,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会议没有对外担保的议案。

  二、对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审核了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我

  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活动所必需,发挥了各

  自的资源、产品和成本优势,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所有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表

  决程序合法、规范。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覆盖公司运营所有环节的内控体系,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组织健全,职权明确,人员到位;内控重点

  活动开展有序,执行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客观、真实、准确

  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119,464,214.68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10%提取法定公积

  金 11,946,421.47 元 之 后 , 本 年 度 剩 余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107,517,793.21 元,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 729,985,339.45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837,503,132.66 元。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2010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同时也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

  要用于其扩大经营规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他所需。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同意该预案。

  五、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聘约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较好完成了对公司的审计任务,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的 2010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

  反映了公司当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关于新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已在年审会议决议中向董事会提出了明确意见,同意续聘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对受让世纪长城所持煤电长城公司股权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煤电长城公司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关于

  本次受让世纪长城股权的事宜,我们认为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煤电长城公司所有者权益为重要参考的协商定价

  原则,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由郑州

  煤电全额受让世纪长城本次转让的股权,并提请本次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名)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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