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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9月份发任何月工资均按新个税法纳税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杨丽 2011年09月08日 08:06:3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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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份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不同的税务所对征收办法的解释,仍然存在差异。

  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规定

  9月份发放任何月份工资都按新税法征税

  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介绍,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细说】

  “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现状

  还有按旧个税法征税的

  据《新京报》报道,新个税法实施了,北京的徐先生却困惑了,因为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资并未增加,仍与7月份工资一样。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以及相关税务专管员,得到的答复均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纳税。

  记者前日以纳税人身份拨打了第一涉外税务所的咨询热线,询问为何9月初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旧个税法纳税,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很正常”,并解释称“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你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现在你交税就是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

  记者随后致电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截然不同:“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无独有偶,据东方网报道,上海的个别纳税人也发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对此,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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