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政府已下发《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在粮食价格变动较大时,由河南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该办法。该办法将有效防止游资炒作粮食。
《办法》显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保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根据《办法》,粮食价格调控标准主要体现在市场供大于求与供不应求两种情况,并将办法明确到具体的比例标准。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以下最低库存量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在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
据悉,该《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已下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