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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2007年一季度产品价格政策附件三

来源: 编辑: 2006年11月24日 8:38:00 打印
    关于宝钢产品运费补贴的补充说明
    
    为了有效地执行宝钢产品运费补贴规定,使之更有操作性,特针对已公布一季度订货政策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对地区公司所订购的除定金和分期付款合同以外的全部合同,须全部由宝钢销售中心直接代运至江、浙、沪、皖以外地区的用户或各地区公司指定江、浙、沪、皖以外地区的仓库,不得在上海仓储。
    2、对地区公司享受了运费补贴的定金或分期付款的合同,若需在上海仓储再发往江、浙、沪、皖以外地区,合同交货后全部进宝钢销售中心指定的仓库。
    3、销售中心在厂外指定专门的仓库对此部分货物进行仓储,视作厂内仓库进行管理。
    4、对这部分视作厂内库仓储管理的上述货物,在收到地区公司的发货通知后,将货物直接代运至江、浙、沪、皖以外地区。若地区公司要求改发往江、浙、沪、皖地区,则须先到销售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退还所享受的运费补贴,并交纳变更费后按合同组织发货。
    以上补充规定从十一月二十三日开始生效执行。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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