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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保障房建设新政 建商品房必须配建保障房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库晓洁 2011年05月06日 08:08:14 打印

  郑州市自加压力,将保障房建设任务由54429套,提升至6万套。时间紧、任务重,怎么完成?必须给保障房更多的土地、更多的资金、更多的房源,给政府更多的责任!

  昨日上午,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从土地保障、房源供应、财政支持、健全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其中,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成为新政中最为“给力”的措施。

  土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

  ■交通便捷区要留出保障房位置

  《通知》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抓紧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区域位置,主要在快速交通沿线和交通便捷区域以及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组团、重大项目规划安排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

  ■建商品住房,必须配建保障房

  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按不低于详细控制性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保障房用地须“应保尽保”

  《通知》提出对保障房用地实施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要单列保障房用地,做到应保必保。

  ■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

  通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存量土地,以建设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带动公租房建设。

  ■不配建保障性住房,要拿钱补偿

  《通知》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时,必须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缴纳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易地移建款必须全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完不成征地任务,暂停住宅用地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没有按时完成征地任务的,要暂停其他住宅用地的审批供应。

  房源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鼓励有地企业自建保障房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支持国有开发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设经适房,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多余房源要由政府回购,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经适房配建公租房比例提至20%

  凡未办理土地划拨前置条件的经适房项目,要将廉租房、公租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对辖区内廉租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房配建比例提高到20%;已完成廉租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经适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房或公租房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城中村安置房多余房源转为公租房

  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租房租赁管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建设公租房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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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土地出让金15%用于保障房建设

  ■土地出让金15%用于保障房

  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内五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公租房三环内外有差别

  经适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由政府全部实施回购。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转化为经适房(转化办法另行制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财政补贴廉租房住户物业费

  《通知》规定,市财政出资回购的廉租房,房屋产权划归各区政府所有,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给予实际缴纳物业费用80%的补贴。

  机制

  严防保障房被“高收入”者钻空子

  ■严防保障房为“高收入”者服务

  为了让保障房真正为需要保障的人服务,《通知》提出加快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审核系统,实现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申请保障房家庭收入的核实查对。

  ■55周岁,户口20年以上者,优先轮候

  《通知》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适房轮候供应制度,将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中,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户籍年限达20年以上的保障对象纳入优先轮候范围。

  ■不再符合条件者须退回房子

  有的人变富裕了,还照样享受原来买的经适房,以后这样的情况,经适房就要退回来,重新卖给符合条件的人。《通知》提出要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

  ■想卖经适房,先补足差价款

  此外,经适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异很大,有人想尽办法购买经适房,就是为了转手牟利。《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适房售后管理,对年满五年,可向社会供应销售的经适房,只有在补足了差价的前提下,所有人才能完全拥有房子产权,才能将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对外销售。对未满五年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时,须由政府回购,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督察考核:完不成任务要问责

  《通知》要求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察,建立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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