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此种做法并未得到网友的好评。几乎在每一个法定节假日的前后,我们总能在媒体上看到劳动部门出来强调“加班工资算法”。表面上看,劳动部门肯动动嘴皮子出面普法,也算是件好事,最起码不是什么坏事。可是,如果我们明白,普法只是劳动部门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对辖区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也是劳动部门所必须做的事情之后,我们还会为他们的“普法”叫好吗?
“加班工资算法”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第四十四条包含有这样的内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笔者要说的是,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了,劳动部门至今还在“加班工资算法”喋喋不休“普法”,正好反映了其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之上的巨大不足。
我们算一算就知道了,假如从1995年劳动法施行开始,劳动部门做个计划,每年对辖区的十分之一企业进行普法,并对这十分之一企业执行这一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查处,那么到现在,从理论上说已经可以覆盖整个辖区百分之百的企业了。可实际情况呢?在大量地方,对诸多职工而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是一个“画饼”。
不是职工和单位不知道“加班工资算法”,而是法律条文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而单位的强势,又使得职工往往不敢为自己维权。在这个时候,劳动部门老是出来动嘴皮子教人家怎么算加班工资,有多大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