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网,国内网上钢材现货市场 郑州分站 其它地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钢网 >> 郑州分站 >> 本地资讯 >> 河南2010年征收房地产税费近162亿 存在人为调节

广告

河南2010年征收房地产税费近162亿 存在人为调节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编辑:杨丽 2011年08月30日 08:11:26 打印

   8月29日,省审计厅发布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注册房地产企业11564家,2010年度房地产企业缴纳各项税费共计161.91亿元,同比增长57.2%,整体税收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7%,占整体税收比重的五分之一,房地产业税收拉动作用明显。但审计机关日前对全省10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税费征管情况进行的调查发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存在诸多问题。

  问题一:

  对计税价格监管不到位

  审计抽查发现,郑州一家房地产公司2010年出售的商品房中,有36套合同价款最高每平方米4801元,最低每平方米673元。根据郑州市房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金水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均价为5610元。该公司的合同单价远远低于金水区商品住宅均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地税部门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行为疏于监管,造成企业少缴各项税费62.48万元。

  问题二:

  人为调节税收进度

  经抽查郑州等10市地税部门管辖的50家房地产企业,发现地税部门为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存在人为调节税款入库进度问题,延缓、应征未征或提前征收税款17036.07万元。

  问题三:

  实际执行税率不统一

  按照规定,普通标准住宅(14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非普通标准住宅(140平方米以上)为3.5%,其他房地产项目(除住宅以外)为4.5%。审计调查的多数房地产企业实际执行税率并不统一。

  地下室和车库土地增值税税率执行不统一。经对11家房地产企业审计调查发现,2010年销售的地下室和车库应按4.5%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实按3.5%或1.5%缴纳,造成房地产企业少缴土地增值税235.03万元。

  非普通住宅和商业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执行不统一。经对16家房地产企业的审计调查发现,销售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商业项目,应分别按3.5%和4.5%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实按1.5%或3.5%执行,造成少预征土地增值税2292.13万元。

  审计还发现,部分企业采取隐瞒收入、预收房款和价外费用挂账、售房款抵欠工程款等方式,不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887.02万元。

  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目前,有关税务机关与相关企业及时进行了清算,未及时征收和少缴的税款已经全额入库。

上一篇:郑州市第十次党代会:把握主题主线 全面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

下一篇:鹤壁:以项目突破调结构促转型 产业升级步伐加快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