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郑州市政府正式发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在用地、规划、税收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策,以期达到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缓解目前停车难问题。
《办法》指出,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办法》要求,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按照《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社会投资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各行政企事业闲置地块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办法》强调,自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的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和对外出让,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张晨)